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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06-15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则合同自始不存在,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归于消灭,基于该条款产生的违约金责任也没有存在的基础。
  笔者认为对于诉讼中能否同时提起合同解除和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能简单的做否定回答,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时,合同条款不再具有约束力,但结算和清理条款除外。因此,该争议的焦点是违约条款是否构成结算和清理条款。如果构成,则违约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反之则不能。试看下面两例: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交货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逾期交货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
 
  对于第一种约定,由于并未涉及解除合同后双方如何结算清理,因此不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到第31日,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并同时要求赔偿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但不能要求该逾期30日的按约定计算的共计3万元的违约金。
  对于第二中约定,明确了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因此,构成结算清理条款,乙方可以同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并同时要求赔偿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因此,在合同解除后能否提出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要看在合同签订时所确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对于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安排的清理条款,这需要通过合同的条款的推敲得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邹金俊